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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Mark 于 2016-12-3 19:05 编辑
关于对宁都县塔山文化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
项目名称:宁都县塔山文化公园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:宁都县城区东边(东经116°1′2″;北纬26°27′9″) 建设内容及规模:项目总投资19677.88万元,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603亩,其中园区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1485亩,商业开发用地118亩。主要建设内容为休闲公园、健身广场、旅游景观、园区道路、服务设施等。项目公园建筑面积为5600㎡,铺装广场及园路工程77120㎡,绿地面积837380㎡,水域面积50000㎡,总投资:19677.88万元。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:废水、废气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。 项目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:1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站,及时回收、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废土,高处工程垃圾必须用容器垂直清运,严禁凌空抛撒、乱倒乱卸。在作业区土方及道路洒水,或定期清理道路积土,以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,使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降至最小;2在施工工地设置沉淀池及排水明沟,将施工废水先排放在沉淀池沉淀,再排入排水明沟,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路面降尘,不外排,项目建设单位应管理好施工队伍生活污水的排放,设置临时厕所、化粪池等,施工人员不得将生活污水直接排放,拟经临时化粪池集中预处理后,排入宁都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。3、作业时应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先进的施工技术。建设期夜间应停止施工。运输车辆在晚间使用时应用灯光示警,禁鸣喇叭。如应工程需要必须连夜施工的,应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,并公告附近居民。4、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实行标准施工、规划运输,送至环保指定地点处理,不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、制造新的“垃圾堆场”、造成水土流失,不然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。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,及时清运汇同当地生活垃圾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,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。5、在施工项目区外侧设置挡墙,挡墙高度根据施工项目标高进行设置,这可有效地防止因施工造成的大面积水土流失,确保道路正常交通。6、各种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,以预防雨季路面径流直接冲刷坡面而造成水土流失。若遇下雨,可用沙袋或草席压住裸露的地面进行暂时防护,以减少水土流失。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:建设项目周围不存在环境敏感点,选址符合建设要求。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“三同时”的管理规划,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环保措施和建议,采用适当、有效的管理措施,减少其有关污染因素对环境的影响,并要经过环保管理部门批准后,方可正式投入运营。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排放标准:环境空气质量执行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-2012)中的二级标准;项目所在地地表水环境执行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Ⅲ类标准,SS参照水利部《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》(SL36-94);区域声环境执行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中的2类标准;废气排放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限值要求;项目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执行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表4中的三级标准,再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宁都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。宁都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满足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一级标准的B标准;本项目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《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523-2011);运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22337-2008)中2类标准;生活垃圾参照执行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8599-2001)及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规定 公示时间:2016年11月29日至 2016年12月5日,如对此项目的建设有异议,可向受理单位反映或投诉 项目受理单位:宁都县环境保护局 受理单位地址:宁都县博生东路48号 邮编:342800 受理单位联系电话:0797-6812891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