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,我县牛蛙养殖数量迅速增加,造成了严重的水体和生态环境污染。为加强全县流域水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,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1.自通告之日起,严禁新建、扩建及改建牛蛙养殖场,现有养殖场(户)不得再投放牛蛙苗种。
2.未经依法批准许可,占用破坏耕地、污染治理设施不全、养殖污水排放未达标的牛蛙养殖场(户),必须在2018年5月20日前自行退养,全面拆除清理养殖设施,关闭所有养殖排污口,对土地进行复耕。
3.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、拆除并复耕的违规养殖场(户),或在本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养殖场(户),由县农粮、环保、国土、水利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违规养殖、占用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的行为,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。
4.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,一旦发现牛蛙养殖违法行为,要及时向县农粮局(举报电话:0797-6832416)、县环保局(举报电话:0797-6828579)、县国土局(举报电话:0797-6832634)、县水利局(举报电话:0797-6816831)或110平台举报。
特此通告。
宁都县农业和粮食局 宁都县环境保护局
宁都县国土资源局 宁都县水利局
2018年4月25日